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矫治问题少年,学校并非一无可为

2019年02月27日 08:17:44 访问量:218

被寄予“矫治者”社会期望的同时,中国的工读学校数量在半个世纪以来缩水过半。记者探访这一特殊“生态圈”时发现,目前工读学校面临招生难、教师待遇低、政策不完善等多重困境,有的工读学校甚至已经几年未招到一名学生。(212日《新京报》)

矫治问题少年,学校并非一无可为

2018122日,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,持刀将母亲杀害。因吴某未满14周岁,随后被释放,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原校继续接受教育,遭到了其他家长的坚决反对,此事引发网络热议。《刑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可见学校并没有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法定义务。

然而,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治体系还存在诸多短板,一方面过于强调“慎刑”,立场相对宽厚,一方面在专门教育上存在经费投入不足、人员专业素质不高、教育挽救效果不明显等欠缺。这使得地方司法部门在将犯罪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时,往往表现出相当谨慎的态度,也使部分家长或亲属对专门教育产生不信任。

一部分家长或亲属希望孩子回原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,一方面是因为工读教育不景气,一方面是因为看重原校的人际环境更利于孩子恢复生活常态,避免孩子在工读学校滋生被社会排斥、隔离、抛弃的心理。其实孩子回原校接受教育并非不可行,一些国家的青少年犯罪惩治体系中就有“保护观察”,不剥夺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,但要求其遵守法律、按时上学、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、在社区范围内活动、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。在我国,出于防止道德风险的考虑,“保护观察”直接被忽略,而改为家庭管教或专门教育。

未成年人犯罪,往往是家庭教育失范或失败的结果,这正是“家庭管教”引发尖锐批评的地方。近几年,虽然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,但送专门学校已经开始常态化,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矫治体系也在不断完善。

既然是体系,就应该凝聚和应用一切有利因素形成教育合力,使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得到最大程度的锻造,比如军事化管理、司法救助、心理辅导、文化教育,当然也不能缺少“熟人环境”的感化。熟人环境的感化就是充分利用其以前构建的人际关系,给予其情感和心灵上的慰藉。未成年人往往对旧环境有着一种特别的依恋,也特别珍惜曾经的同伴情谊,在被专门教育“隔离”后,强烈的怀旧情绪很容易引起情感饥渴。如果连从前的同伴都与他划清界限了,无疑又是一种心灵伤害,这显然对其直面自身错误、重拾生活信心极为不利。

所以,在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被送专门学校后,当地政府应充分利用好学校教育这一最具亲和力的情感力量。应鼓励原有班级师生利用班级群经常与其交流,也可以定期组织原有班级师生去专门学校探望,或适当向其开放班级活动日。要让其时刻感受到集体的温暖,社会的美好,生活的快乐,从而激发其尽快改过自新、回归学校的精神动力。政府应当为原有班级与专门学校的互动提供经费支持,并视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悔过表现,判断实行“保护观察”的可行性。

 

编辑:康培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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